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民初1092号
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彩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0委禾友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该公司运检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自收到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诉讼费10245.94元,减半收取5122.97元,由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玥丹
审 判 员  丁迎鑫
人民陪审员  孙 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