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彩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21)第1747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分别以(2022)鲁0281民初3096号、(2022)鲁0281民初3681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原被告、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将(2022)鲁0281民初3681号案移送至(2022)鲁0281民初3096号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81民初30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