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313号
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67584C。
法定代表人:尹彩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娟,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
被告:苏春红,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王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
被告:***,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乾诚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博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3BJP89。
法定代表人:张天昊,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富丽商城****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652155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钻石商务大厦10C用代码:91370303796165811D。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苏春红、王涛、***、山东乾诚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娟、苏春红、王涛、***、山东乾诚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燕
审判员 陈敏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岩
书记员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