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1228号 原告: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四维村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1W13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6758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宁波猛人农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