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403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0委禾友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情况紧急,为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鹤岗*支行090602142*********账户内存款元。(扣划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账号:622840222*********)。 扣划被执行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鹤岗新南支行090602142*********账户内存款元。(扣划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账号:62284022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