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财保24号
申请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新华路160、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6H。
法定代表人:石学周,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鹤山市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81号之三、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3。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申请人: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7。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申请人:林某1,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7。
被申请人:***,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47。
被申请人:李某1,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56。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215号之一,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557771(2)。
被申请人:李超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1X。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54。
申请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某1、***、李某1、***、李超强、***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某1、***、李某1、***、李超强、***名下价值人民币18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其中查封***名下的财产以1220万元为限,查封***名下的财产以610万元为限)。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鹤山市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某1、***、李某1、***、李超强、***名下价值人民币1850万元的财产(其中查封***名下的财产以1220万元为限,查封***名下的财产以610万元为限)。
本案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麦凤菁
书 记 员 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