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破申15号
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建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处于关停状态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其提交的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请人于1997年7月16日成立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700100253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住所地为江门市江海区江海路80号;经营范围为:承接房屋建筑、装修工程。(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申请人的股东分别是江门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50万元,持有公司92.857%股权)、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8万元,持有公司4%股权)、***(出资22万元,持有公司3.143%股权)。2017年9月8日,申请人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成立关停企业清算组,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意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关停时,已依法履行全部用人单位职责和义务,顺利完成了遣散和安置所有职工的工作。申请人现已无任何在职员工,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劳动争议纠纷。据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其经营连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截止2014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为70,074,068.50元,负债总额为166,525,188.66元,资不抵债96,451,120.1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住所地在江门市,属于停止清算范围外活动的清算法人。目前本院正在审查的,同一时期拟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和主体资格注销的本地区国有企业(含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内)共有25家。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较多,对本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为统筹解决,依法高效处置,故对于本案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且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其破产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七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