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与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260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谦,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西区11幢2单元一楼西二间。
被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吴哲婷,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顾军,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董顾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文好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任恭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