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4740号
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77229448Q。
法定代表人:许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吴哲婷,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以被告现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告决定暂缓对其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燕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佳媛
书记员叶卉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