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沈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4837号
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77229448Q。
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吴哲婷,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沈超,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凯茜
书记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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