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武,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杨集乡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签订施工协议,承建河北旅游学院北院篮球、排球场塑化改造工程。工期初定30内完工,被告的员工***为该工程的具体负责人,通过与***协商,原告揽下该工程的清工,主要是组织人员对南北院篮球、排球场地原基础地面修补清理,在场地上铺设硅PU材料和进行标准场地划线,按照协商要求各种原材料均由被告提供。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能及时将修补原材料和硅PU材料提供到位,再加上旅游学院要求多次返工,导致原告的施工期不断延长,直至2018年5月25日才完工,初步核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约300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00元(以工程实际造价或评估鉴定为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中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经释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自然情况,本院亦无法依职权予以追加。因此,原告的起诉缺少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在完善当事人自然情况后,再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