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81执3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冠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