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695号
原告:**。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陈某(实习),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3。
被告:中兴黄河白天鹅生态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乔某,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陆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兴黄河白天鹅生态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计5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学 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