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与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78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75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小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