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08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
诉讼诉讼代理人:吴志伟,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诉讼代理人:任楠楠,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法定代表人:FRANZWOLFGANGCERWINKA。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