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403号
原告:***,女,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R7LW89,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金桥流通中心五区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史俊芬,女,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759413,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秋山胜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溧阳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俊芬、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