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2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市丰**。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仁泰里**M北-25。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媛,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秋山胜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心一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邵慧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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