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2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市丰**。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仁泰里**M北-25。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媛,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秋山胜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心一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邵慧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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