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6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丰艳梅,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11层4号、5号、6号、8号、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八十元,由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九千五百二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一千五百三十元,由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七百元,由山西晋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孔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