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执8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彝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230D(1-1)。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358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3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昭 平
审 判 员 水 从 忠
代理审判员 郭 振 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当涂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办人:

执行局:

事由:执行裁定书

附件:

发文:(2017)皖0521执8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彝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530××11。
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230D(1-1)。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358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3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昭平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郭振东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玉峰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11月28日上午09时40分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李昭平、水从忠、郭振东
书记员:程玉峰
评议内容: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否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评议。
记录如下:
执行员(郭):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办人意见是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水):根据承办人反映的情况,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李):根据承办人反映的情况,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李):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