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432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