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付**iv>
负责人: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基,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吕从彬。
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602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告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47768.50元。因原、被告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已经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47768.5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晓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