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付**iv>
法定代表人:谭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吕从彬。
申请人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47768.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47768.5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759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晓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