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02民初778号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瑾,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
法定代表人:吕从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芝,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61485.2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定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信达小区33#、35#楼制作安装防火门,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额共计321485.2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至今尚余161485.26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为1765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译  丹
人民陪审员 陈  泽  卿
人民陪审员 孙  传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经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