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4086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许忠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基,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吕从彬。
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7元,减半收取计4009元,由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晓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