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芝民简初字第102号
原告:李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烟台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亮、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幸福七村。
法定代表人:吕从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海泗,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芮君君,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强与被告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海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审 判 长 姚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
人民陪审员 吕 春 学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方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