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75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
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七村
法定代表人:吕从宾,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4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春怀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