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民初6075号

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乔栋才,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