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枯柏树石材经营部、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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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982号之二
原告:***元枯柏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建材市场。
经营者:陆炜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枯柏树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裕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枯柏树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6.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256.5元,由原告***元枯柏树石材经营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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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姚俭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伟婷
书记员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