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22民初87号
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95844145M。
法定代表人:陈远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东权,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X10270661U。
负责人:王大钢,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21元,减半收取10910.5元,由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凯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