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717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嘉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育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立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第五社区XXX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136-1号。
负责人:黄爱群,主任。
原告***与被告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育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第五社区XXX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庆强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