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2642号之二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东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继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江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5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树园盆景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76元,减半收取7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8元,由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