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姚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