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2512号
原告:陕西省宝鸡市**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圣地,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史军辉,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宝鸡市**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芒村委会)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虢建司)、第三人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第三人向原告返还5.55亩土地,恢复原状; 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721500元受让原告5.55亩土地,后被告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2019年10月17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收回非法转让土地。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土地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并已生效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1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省宝鸡市**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4元,退还原告陕西省宝鸡市**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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