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04民初2739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陕西金宝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5352664F。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0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0********。
被告:***,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筱)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2********。
原告***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虢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西虢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2362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陈仓区虢镇街道东堡村民委员会的“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期间,被告***以被告西虢建司名义承包了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甲醇项目居民搬迁二期工程(七)标段工程。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该工程供砖块的《销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工地出售了217300块普砖、298200块90#砖。被告***系被告***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被告***验收并向原告出具结算单。2018年10月18日,陈仓区东阳砖厂被工商局注销,其在原告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应当由原告享有。后原告为索要该笔货款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虢建司辩称:西虢建司承包了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甲醇项目居民搬迁二期工程(七)标段工程属实,工地负责人并非***,我司不认识***,更与***从未签订过《销售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该工程应付款项早已结清,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西虢建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受被告***雇佣,担任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甲醇项目七标段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代收施工材料,给供应商付款也是被告***给我转多少我代付多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砖合同,只是他们双方签名,我没有参与。我曾给原告***开具一张计开单,证明用砖数量及总金额。工程完工后,我已经将施工期间的所有条据移交给了被告***。原告***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被告***索要砖款,我始终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砖款与我无关,望法院公平审理,还我清白。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承包经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东堡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2015年4月24日,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与被告***签订了《烧结砖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向其销售KP1型多孔砖50万块,单价460元/千块,总金额23万元;款到发货;违约责任:1.供方如不按时供货影响需方支付本批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合同需方名称为西虢建筑公司七标项目部;工程名称为甲醇项目搬迁工程七标;原告***在供方委托代理人栏签名,并加盖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公章,被告***在需方委托代理人栏签名。合同生效后宝鸡市陈仓区XX工地送货。2016年1月16日,被告***的工地负责人***向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出具计开单一张,载明“东阳砖厂供砖结算普砖217300块,单价每块0.3元,合计65190元;90砖298200块,单价每块0.46元,合计137172元;总合计人民币贰拾萬贰仟叁佰陆拾贰元(¥202362元)。甲醇项目七标***”原告***多次索要该笔货款无果。2018年10月18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东阳砖厂注销登记。2018年10月15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东堡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4月24日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名义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被告***应支付砖厂货款202362元的债权由当时承包人原告***享有。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其货款202362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14年6月,西虢建司承建凤翔县长青工业园甲醇项目居民搬迁二期工程七标段工程,项目经理为付宝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烧结砖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出具的计开单一页、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东堡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及原告***、被告西虢建司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与被告***签订的《烧结砖瓦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虽在合同需方委托代理人栏签署自己姓名,合同需方载明为西虢建筑公司七标项目部,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西虢建司代理人,西虢建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合同主体应认定为***个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承担。宝鸡市陈仓区东阳砖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却拒不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23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只是为原告出具核算账目条据,据此认定其为合同的主体没有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并连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2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政
人民陪审员  张宝仓
人民陪审员  刘红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冯宝华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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