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
法定代表人:王圣地,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288号永安大厦二楼。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芒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芒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改判由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两审法院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纠纷的处理。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1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责令光芒村村委会收回非法转让三宗共10.525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转让地价款总额136.825万元。”显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并未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受让的土地。故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被申请人,诉请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土地,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光芒村委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金额较大,已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转让的土地已作出处理,一、二审法院认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已由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光芒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树禄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仪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