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
法定代表人:王圣地,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288号永安大厦二楼。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芒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芒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改判由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两审法院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纠纷的处理。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1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责令光芒村村委会收回非法转让三宗共10.525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转让地价款总额136.825万元。”显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并未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受让的土地。故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被申请人,诉请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土地,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光芒村委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金额较大,已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转让的土地已作出处理,一、二审法院认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已由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光芒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树禄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仪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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