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民初2339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4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0年5月29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陈仓区虢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5352664F。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虎,宝鸡市渭滨区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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