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民初2425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9月1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