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少帅,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任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魏战略,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滨区。
原告***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战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被告庭后已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吕召娣
人民陪审员 张永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