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少帅,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连科,任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魏战略,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滨区。

原告***与被告***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战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被告庭后已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吕召娣

人民陪审员  张永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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