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04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纬二街甲子63号。
法定代表人:贺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粮苑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克祥,该公司董事长。
权利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4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47664元,诉讼费5292元,执行费8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华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1886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