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驰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姬乡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二街甲字63号。
法定代表人:贺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驰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共计205930.5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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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梅宏枝
执行员 夏怀山
执行员 张 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