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12民初13423号原告: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9967D。法定代表人:贺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琳,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青门新区。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3264596E。法定代表人:武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琦,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油公司)与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万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军、乔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琦、薛桂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华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448.61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148682.0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其与被告就城市星钻项目的消防系统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开工日期及取费依据等有明确约定,但由于工地本身不具备开工条件,致使工期一拖再拖。2011年8月22日,其与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人工费取费标准及安装费、材料费如何支付等予以变更。现该工程早已完工移交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西安万同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拒绝整改,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原告无故要求提高结算价格,导致双方无法对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原告单方面提出的结算金额不能作为请求付款的依据;原告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拒绝整改修复,其委托第三方整改产生的费用,其有权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故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2021448.61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2、剩余工程款未付的原因并非由其造成,原告诉请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XX城XX路城市星钻消防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城市星钻消防工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暂定5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遵照2009年1月B版城市星钻施工图设计中所有消防内容为准,安装及调试;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日,总日历工期:配合整体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合同价款暂定为500万元(伍佰万元)整,其中主材及设备甲方认质认价(含税金),总造价中甲方不再任谁,其余费用一次性包死为147万元(壹佰肆拾柒万元)整;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根据《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设计院设计的B版城市星钻施工图,进行设备数量、材料数量的统计汇总为依据,进行最终结算;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成20%(147万元)的工程量以后,甲方开始支付乙方后续进度款,每月20日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确定所完成当日工程量的70%支付,在工程完成后,检测合格,支付到所有工程量的85%,在工程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支付至所有工程量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后,在无质量问题下,一月内一次付清,乙方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在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一次返还;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四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与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接收,或接收后14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消防工程检测,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提出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后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收到结算后三十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1年8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我公司2009年与贵公司签订了城市星钻小区消防工程合同,由于工地本身不具备开工条件,致使开工日期一拖再拖,至今已近二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工费及辅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工程成本增加较大,本着友好合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将原合同中工程安装费部分造价计价依据调整为: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计取,但计价方式及承诺条件(即:规费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计)不变;人工费按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正常计取。工程量按实计算。2、安装费按70%支付,材料费按90%支付并保证气体灭火及报警设备进场前甲方预付设备款的30%作为乙方购置设备的预付款。3、主材设备价格在结算时列入不含税单位工程造价后计取税金。4、对于定额中不包含的设备、材料检测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5年9月14日,原告将完工后的消防设备移交给了被告及物业部门。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工程的决算书,但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决算金额,原告遂申请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2018年10月9日,陕西先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陕先鉴字(2018)013号基本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案造价为5582531.79元。”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2019年3月11日,陕西先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异议回复》,载明:1、异议问题:鉴定未履行人员告知义务...违反鉴定规范。答复:我们依据鉴定委托书进行鉴定,鉴定现场勘查时已经进行过相关说明。2、异议问题: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步骤不合法。答复:我们依据鉴定委托书进行鉴定,对于鉴定异议问题我们逐一核查。由于双方争议,我们一般不单独约请一方当事人核对,现实中将当事人约在一起核对又不可能。3、异议问题:综合单价计算偏高。答复: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及计价规范计取,经核查综合单价无误。4、异议问题:脚手架搭拆费多计算。答复:经核查,脚手架搭拆费为82899.81元,如果不应计取则扣减。5、异议问题:灭火管道系统、气体灭火管道系统及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费多计算了。答复:经核查,灭火管道系统、气体灭火管道系统及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费37142.64元,如果不应计取则扣减。6、异议问题:主材设备价格在结算时列入不含税造价后并计取税金。答复:我方鉴定意见书根据合同的约定,即主材费执行甲方认质认价(含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安装费计取依据:执行补充协议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计取;但不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核查没有发现计算错误。7、异议问题:所有签证计算没有依据,因为该案所有签署意见时均有预算核量,华油送来工程量与现场不符。答复:对于工程签证工程量,我们按照签证内容逐一核算,我们没有发现错误,这与华油报送多少没有关系。8、异议问题:人工费计算不合适。答复:鉴定按本案补充协议约定执行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正常计取,核查没有发现错误。本次答疑后鉴定造价为5256569.68元。其中主材取费变为主材单列不计其他费用后调减205919.66元;架子费、调试费调减120042.45元。即2912725.73(预算价)+2463886.4(主材费单独,不计取其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