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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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5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芮,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驰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背战,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驰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上诉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上诉人陕西华油安全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田勤耕
审判员岳新文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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