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9656号
原告: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朝田村**2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RER3M。
法定代表人:蒋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远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77号附1-3号汇祥·好莱坞4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17070U。
法定代表人: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然,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兴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元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丰兴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梁丹,被告远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兴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78450元;2、被告以78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率损失共计786.68元;3、被告以欠付的工程质保金78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前述全部请求款项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顺丰兴发公司承包位于渝北区空港新城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二、四标段8栋楼的门窗制安工程,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计算,保修期贰年(其中门窗渗水,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被告远展公司应退还原告顺丰兴发公司70%质保金,余下30%质保金待门窗渗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4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至2019年6月3日,门窗渗水工程5年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退原告剩余30%的质保金78450元和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
被告远展公司辩称,1、在质保期内原告施工部分产生大量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先行赔付或自行整改,相关的金额已经远超预留的质保金金额,因此不存在退还质保金的问题。2、即使存在退还,但根据合同第10.2.6条的规定,保修期满需经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物管公司验收后才能退还没有使用的保修金,但目前并没有经过验收,因此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并未达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举示的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记录8份、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44号民事调解书、(2016)144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举示的关于请求立即退还工程质保金的函、邮件查询单,因均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2月26日,以被告远展公司为发包方,原告顺丰兴发公司为承包方,双方签订《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远展公司将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发包给原告顺丰兴发公司施工。合同10.2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10.2.1.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计算,保修期贰年(其中门窗渗水,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满贰年无保修责任问题,甲方退给乙方质保金的70%,余下30%质保金待门窗渗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10.2.2.门窗渗水(若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返修的相关责任。10.2.3.本合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甲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修维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0%-200%)不经乙方认可,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不足额部分款项,乙方有责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10.2.6保修期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验收后,退还乙方没有使用的保修金。
2013年12月4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6年7月22日,顺丰兴发公司以远展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远展公司支付退还工程质保金183050元(即70%的质保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顺丰兴发公司具有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质资,其与远展公司签订的《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顺丰兴发公司主张的工程质保金183050元为全部质保金的70%,该部分质保金的质保期已届满。本院遂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渝0112民初14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展公司向顺丰兴发公司支付质保金1830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全部质保金一共261500元,全部质保金的届满期限为2019年6月4日无异议。被告远展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防水部分质保金78450元未退还,但认为原告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产生大量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先行赔付或自行整改,相关的费用已经超过了预留的质保金,且合同约定保修期满需经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物管公司验收后才能退还没有使用的保修金,但目前并没有经过验收,因此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并未达成。
庭审中,原告顺丰兴发公司还举示《关于请求立即退还工程质保金的函》复印件、邮件查询单截图,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函告,要求退还质保金,被告认为质保金已经被扣除了,不同意退还。被告远展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无原件核对,且也无法体现是寄给被告,被告也并未收到相关函件。
另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0年8月4日送达给被告远展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汇祥林里3000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2、被告应否退还工程质保金78450元?现针对焦点问题,评析如下。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原、被告双方对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全部质保金一共261500元,全部质保金的届满期限为2019年6月4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保修期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验收后,退还乙方没有使用的保修金”,案涉工程剩余的质保金78450元(即全部质保金的30%)在2019年6月4日时质保期届满,即便被告在本案起诉前未收到原告要求退还质保金的要求,但本案起诉后被告至迟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已知晓原告要求退还剩余质保金的意思,其应当及时验收,核实应退还给原告的质保金金额,但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或其委托的物管公司仍未组织剩余质保金的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视为被告阻止质保金验收条件的成立,故被告现以其或其委托的物管公司未验收为由,认为质保金的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即案涉工程剩余质保金78450元的退还条件已成就。
关于应退还质保金的金额。如前所述,案涉工程剩余的质保金78450元(即全部质保金的30%)在2019年6月4日时质保期届满,被告至迟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即2020年8月4日时已知晓原告要求退还剩余质保金的意思表示,其应当及时验收,核实应退还给原告的质保金金额。被告辩称,在质保期内原告施工部分产生大量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先行赔付或自行整改,相关的金额已经远超预留的质保金金额,因此不存在退还质保金的问题。被告对该抗辩意见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该事实,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案涉工程剩余的质保金78450元的质保期已届满,且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远展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784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即2020年8月4日时已知晓原告要求退还剩余质保金的意思表示,其应当及时验收,但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即2020年9月3日时,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验收后,退还乙方没有使用的保修金”义务,视为在2020年9月3日时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被告逾期退还质保金,客观上必然会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远展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工程质保金784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质保金退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质保金78450元在2020年9月4日前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远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7845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工程质保金784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质保金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92元,已减半收取890.46元,由原告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重庆市远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元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源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