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02执568号之三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金瑞章、姜国立、***、孙一杰、易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豫15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易成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但不足本案执行标的,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其账户均被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金瑞章、姜国立、***、孙一杰、易成红进行线下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公积金、车辆、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均因地址不明电话无法接通至无法实际送达。
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金瑞章、姜国立、***、孙一杰、易成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4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易成红银行账户存款21566.25元,已转付至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截止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受偿金额21566.25元。
本院于2021年4月30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程序的意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金瑞章、姜国立、***、孙一杰、易成红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明安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黄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