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988-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北京泰禹丰水电技术有限公司、黄檗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孙一杰及易成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工业园牌袁路居委会的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等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借款标的额巨大,申请人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为防范被申请人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等当事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工业园牌袁路居委会的土地及房屋【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606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浩
审判员 薛飞
审判员 曾斌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