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京华水表厂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封市京华水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3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尉氏县城人民路东段31号。
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住所地:尉氏县大桥乡要井村。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尉氏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自愿于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1年10月31日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1年11月30日以前归还10万元及利息。2011年12月31日以前归还20万元及利息。2012年1月31日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2月28日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3月31日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4月30日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5月31日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息随本金清,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6%计算。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京华水表厂抵押财产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周会明负责。因开封市京华水表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政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及其住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尚余887000元案款及11270元执行费未实现。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