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豫0204执931号
开封市京华水表厂:
你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执监16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限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华水表厂自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偿还原告8870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