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高苑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5001XR。
负责人:李柱石,行长。
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2831H。
法定代表人:毕研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6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5545-5。
法定代表人:王士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97193921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请求将该案指定执行。因属地原因,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至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