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0115。

负责人:阎科政,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97193921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2831H。

法定代表人:毕研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25545-5。

法定代表人:王士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至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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