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0115。
负责人:阎科政,行长。
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2831H。
法定代表人:毕研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25545-5。
法定代表人:王士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97193921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组织机构代码78076983X。
法定代表人:朱华山,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多广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前盛**仓储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561152100N。
法定代表人:逄少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树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王莹,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多广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杰、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至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