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0115。

负责人:阎科政,行长。

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2831H。

法定代表人:毕研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25545-5。

法定代表人:王士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97193921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组织机构代码78076983X。

法定代表人:朱华山,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多广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前盛**仓储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561152100N。

法定代表人:逄少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树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王莹,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多广实业有限公司、张树杰、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至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鑫淼